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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6章 异文(2 / 3)

初六;第三格写乙字二十七号会审引文,成卷年月承安七年腊月二十六日。

录事搁下笔:“会审成卷更早。”

“纸更早。”

沈照檀道。

“有何不同?”

“后誊本可能据一张比会审更早的底本,也可能据会审或别的旧录删省。

会审引文也可能据原报撮述,或据另一份中间抄文。

现在只知道两张现存纸何时形成,不知道它们各自沿哪张纸抄来。”

评事把三个格子之间的两道箭头划掉。

没有箭头,只有并列。

原报仍旧未知,后誊形成一版,会审引文又成一版。

兵部书吏道:“既然不能排序,今日也不该让家属取得两处全文。”

“她取得的是核文单,不是旧纸抄件。”

评事道。

沈照檀没有反对。

午初以前,两道窗口重新封起。

后誊本合回第六夹,匣锁仍由兵部书吏亲手扣上;借阅回签则由大理寺记明两处已核、全文未抄、旧纸无损。

一张纸被送回兵部,三层文字留在了大理寺。

***

申初,旧档房的递件铃响了一次。

书吏从小窗里送出一只灰布卷夹:“乙字二十七号,会审引录底一页。

只找到这一页,另有目录相合。

旧档房仍不称它是北境原报。”

评事验过目录号,才把灰布卷夹移上长案。

引录底的纸色比现案抄件更黄,题头写“引北报疫亡文”

。

两处窗口文字与会审抄件相同:第一处有“择九具覆验”

,第二处写“右列九尸”

。

它没有把三层减回两层,只证明现案会审抄件上的两句,在会审引录底里也有。

沈照檀问:“题头既写‘引北报’,能不能证明这两句就是从北境原报逐字抄来?”

旧档房书吏翻看同卷目录:“旧年案牍里的‘引’,有时是全引,有时是摘引,也有承办人把数段并作一段。

目录只记引了哪一类文,不记是否逐字。”

兵部书吏道:“何况你们眼前的后誊本也不是原报。

两边都隔着一层,不能拿后来的不同,反证会审当年没有别的北报可引。”

“可以。”

沈照檀道,“那就在引录底一栏写:所引北报的题名、页号、收文号均未见,‘引’字不能单独证明逐字照录。”

评事让录事添上这一句。

题头给出了一个来处名目,却没有给出能把人带回最初那张纸的编号。

录事正要把两处再抄一遍,核文吏忽然用竹签点向第一处末尾。

“这里还有字。”

核文吏所指之处,在“择九具覆验”

与“右列九尸”

之间,栏外挤着两个极小的字:校过。

下面只留半枚旧押。

右半被装订线吃进纸缝,左半像一笔没有收完的折钩。

评事让人取旧官花押册。

花押册不能与引录底相压,核文吏便隔着横尺,将同年会审承办名籍逐行翻过;录事另描半押左部,再与册中各押隔纸相看。

第三页末,一个旧押的左半与折钩相合。

名籍官职栏写的是当年会审承办主簿。

调任栏没有后续官职,只在姓名下方另盖一枚小印:

“承安十一年病故,销名。”

录事低声道:“人已经死了。”

兵部书吏道:“病故在会审四年之后,别又写成畏罪灭口。”

“不写。”

沈照檀道。

“半押既是他的,至少能说这两句由他校入。”

“也不能。”

评事看向她:“为何?”

“校过可以是校字、校页、校引录次序,也可以是后来补核。”

沈照檀道,“我们只知道半押与他名籍旧押相合,不知道这两个字何时写、按哪张底本写,更不知道两句原先就在纸上,还是校时才出现。”

“那他至少见过这页。”

“这一点可以写。”

核文单在三层文字下面又添四行:

“会审引录底两处文字与现案会审抄件相同。”

“两处之间栏外见‘校过’及半押。”

“半押与当年承办主簿名籍旧押左部相合;该员承安十一年病故销名。”

“校记形成时点、所据底本及与两处异文关系,待核。”

评事念到最后一行,问:“还发问明么?”

“向谁问?”

屋里一时无人答。

那名主簿曾经看过这页,也曾在两句之间留下半枚押;可他校的是字、是页,还是一份今日已经不见的底本,无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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